對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學校完善治理、防范風險和實現發展目標。
1.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2.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的要求,起草單位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學校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學校、醫院兩級審計機構開展實施各種審計任務,向上級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4.負責向學校黨政領導提出審計報告,報告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情況,協助學校黨政領導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5.負責研究、部署和檢查學校、醫院兩級內審機構的審計工作,組織審計人員培訓。
6.負責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以及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7.總結推廣內部審計工作先進經驗,提請表彰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8.維護所屬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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